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4年36号
一、案情简介
2024年4月4日,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以涉嫌为由对Z某某刑事拘留并羁押于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
二、办案过程
2024年4月6日,当事人家属委托卓安(昆明)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二部部长黄昕睿律师负责该案,为Z某某进行辩护。2024年4月7日,黄昕睿律师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Z某某,就涉案的事实进行反复确认,在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批捕,及时提交建议不批捕的法律意见,获得检察院不批捕的决定,成功为其取保,后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对该案作出撤案处理。
三、办案思路
根据辩护人会见Z某某了解的案件事实,并结合Z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Z某某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不大,赃物已经被公安机关找回,不具有严重的危害后果,且赃物鉴定金额未出,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不至于发生社会危险性,理由如下:
- 本案区别于危害国家、公共安全犯罪以及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暴力性质犯罪,Z某某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
根据《》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或者。”本案中,涉案貔貅系被害人2015年间购买的工艺品,放置公司门口以作装饰,多年来貔貅已折旧磨损严重,经辩护人查阅搜寻,该貔貅即便是全新物品在市场价值大约在人民币几千元左右,其所盗财物金额较低,犯罪情节较轻。其次,本案起因系Z某某妻子重病住院,家中还有两个年幼的女儿需要抚养,Z某某在无任何经济来源的巨大生活压力下,一时脑热遂产生盗窃貔貅的想法以作为周转资金,其主观恶性不大。再次,盗取貔貅时,公司均系关闭状态,Z某某盗取貔貅后内心十分痛苦挣扎未选择将貔貅转卖,而是想夜深人静无任知晓之时还与原处,Z某某被抓获后,该貔貅已被公安机关所扣押,后续会返还给被害人,Z某某的行为未给被害人造成实际的经济损失,社会危害性较小。
本案中,涉案赃物公安机关已经委派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价值,目前价值鉴定结果还未出,本案认定犯罪嫌疑人Z某某构成盗窃罪系证据不足。
-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Z某某家属第一时间找到被害人赔礼道歉,积极与被害人沟通,争取取得被害人谅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九款之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案发后,犯罪嫌疑人Z某某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其家属也第一时间从贵州赶至昆明西山区被害人处,与被害人方积极赔礼道歉,并协商赔偿,希望能够取得被害人的原谅与谅解。
- 犯罪嫌疑人Z某某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法律意识淡薄,认罪态度良好。
犯罪嫌疑人Z某某在涉及本案之前无任何前科劣迹,其本次盗窃仅因家庭艰难,一时脑热而触犯法律,不知会有如此严重的法律后果,其与社会闲散人员成日以盗窃为业存在本质区别,现犯罪嫌疑人已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亦配合公安机关的抓捕,到案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了自己的行为,犯罪嫌疑人Z某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四、办案结果
经过黄昕睿律师的努力,检察院对Z某某作出不批捕的决定,在后续侦查过程中,涉案财物鉴定为1200元,未达到有关盗窃罪刑事立案的标准,公安机关予以撤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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