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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如何理解?

发布时间:2024-07-29 15:21:31

案发前超过三个月未还,即被司法机关、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发现前未还。“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是指挪用公款归个人用于非法活动、营利活动以外的用途,并且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
这种情况既要求挪用公款要达到一定数额,也要求挪用公款要达到一定时间。数额较大是以五万元为数额起点。如果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在案发前已全部归还本金的,可以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给国家、集体造成的利益损失应予追缴。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虽在案发前已全部归还本息的,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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