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播淫秽物品罪的量刑标准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
一、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不以牟利为目的,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量刑标准。根据刑法第364条第1款、第4款和第36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或者。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要准确适用刑法关于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处罚规定,应当注意:
第一,对于单位犯本罪的,依法正确适用刑罚,即实行双罚制。
第二,本罪规定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所谓从重,是指在法定刑幅度范围内从重,而不是加重、升格处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