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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认定信用卡诈骗中的“持卡人”

发布时间:2011-07-13

 

关于恶意透支犯罪行为的主体,理论上一般有如下几种观点:(1)恶意透支行为主体只能是合法持有人,这与银行信用卡章程有关恶意透支的规定一致;(2)恶意透支的主体包括两类人,即合法持有人和骗领信用卡的人;(3)按恶意透支持卡人是否属于具有合法资格分为纯正的信用卡恶意透支和不纯正的信用卡恶意透支。前者指合法持卡人利用发卡人提供的短期限额消费信贷业务,采用限额以下连续取现或购物的方式,蓄意恶意透支的行为;后者指合法持卡人以外的人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的行为。笔者认为,在信用卡领域,刑法保护的是信用卡制度,非法持有人的行为对信用卡制度的危害显然极大,从某种程度上说甚至要超过合法持有人的同样行为,如果对非法持有人的行为不纳入刑法调整范围,如凭非法持有人不具有透支权而认为此时的透支不成立,对信用卡制度的保护显然不力。“骗领信用卡与完全合法的领取信用卡并无质的不同,尽管就其实质而言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但在发卡行发行之前,发卡行、特约商户都是将其作为合法持卡人对待从而与之产生各种信用卡法律关系。因此,应将这种骗领信用卡的持卡人在信用卡法律关系中视为合法持卡人。

更多的关于信用卡犯罪知识请参见四川刑事律师网信用卡犯罪专题: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250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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