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
【发 文 号】 法(研)复(1989)2号
【颁布时间】 1989.01.03
【实施时间】 1989.01.03
【效力属性】 有效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8)赣法研二字第3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被判处的罪犯由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减刑后,原审人民法院发现原判决确有错误,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改判为的,应当将改判的判决书送达罪犯所在的劳改部门和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改判的刑期执行,并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减刑裁定。如果罪犯在原判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还需要依法减刑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另行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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