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标题】公安部关于交管部门在打击走私、盗窃、抢劫机动车犯罪专项斗争中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的通知
【发布部门】公安部
【发文字号】公交管[1998]278号
【发布日期】1998.10.28
【实施日期】1998.10.28
【效力状况】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
根据公安部打击走私、盗窃、抢劫机动车犯罪专项斗争电话会议的统一部署,现就交通管理部门在这场专项斗争中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精心组织,严肃纪律。
开展这次专项斗争,对于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和经济秩序,保障完成今年国民经济预定任务,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走私机动车犯罪活动的通知》(公通字[1998]67号)和公安部打击走私、盗窃、抢劫机动车犯罪专项斗争电话会议精神,按照公安部和当地公安厅、局的部署,精心组织,积极参与,配合刑侦、经侦、治安、计算机通信等部门,坚决打好这一仗。
在这场斗争中,各级交管部门要严肃执行纪律。机动车注册登记工作人员必须熟悉业务,认真负责,决不允许以辨认不出证明手续真假为借口推卸责任;有关责任人员不得漏查、漏报、故意瞒报机动车档案数据,不得拒绝或拖延协助外地公安机关核查车辆档案;对上级领导违反规定要求办理车辆牌证的,要坚决抵制,并及时反映;严禁违反规定上路乱罚款、乱扣车。对违反纪律人员,要坚决追究责任,该处分的处分,该调离的调离。
二、认真核查,发现线索。
各地要按照10月14日我局下发的《关于做好打击盗窃、抢劫、走私机动车犯罪专项斗争准备工作的通知》(公密发[1998]1283号)的要求,及时向各省(区、市)公安厅、局计算机通信部门提供1993年以来已注册登记的全部机动车档案数据拷贝软盘。经核查发现涉嫌被盗抢机动车线索的,各地车管所应将其机动车档案集中保管,建立严格的管理和查阅制度,防止档案被删改和遗失,并主动配合刑侦部门调查取证。经确认为被盗抢机动车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注销牌证,在刑侦等有关部门扣留车辆和的工作中给予协助。
三、健全制度,堵住漏洞。
各地要以这次专项斗争为契机,及时发现机动车入户、过户等工作中的漏洞,认真分析原因,从工作环节、内部监督和权力制约等方面建章立制,形成一整套严格的管理机制和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
各总队要在计算机通信部门的统一安排下,尽快实现与“全国被盗抢机动车数据库”的计算机联网。北京、天津、上海、重庆以及省会市要力争在年底前实现车管所与该库的联网。在没有实现联网前,各车管所要设专人每天录入《人民公安报》(从1998年10月27日第2032期起)上刊登的全国被盗抢机动车公告,按照附表一的式样建立供本车管所日常业务查询的“被盗抢机动车核查库”,并研制相应的查询程序。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全国统一启用“被盗抢机动车查询表”(以下简称“查询表”,见附表二),并存入车辆档案。各车管所在办理新车注册登记、转籍、过户登记时,要严格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是按规定检验车辆。检验员先检查发动机号码和车架号码是否被更改和有凿痕,再核对拓印与车辆的发动机号码和车架号码是否一致,均核对无误后,将号码拓印粘贴在“查询表”上,加盖检验员骑缝章。二是核对代办人的居民身份证。将代办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在“查询表”背面。三是与被盗抢机动车信息进行核对。负责盗抢车查询人员要将“查询表”上的有关数据在本所建立的被盗抢机动车核查库中进行查询比对(已与全国被盗抢机动车数据库联网的车管所要同时与该数据库进行查询比对),确定为非被盗抢机动车的,在“查询表”上签字,再办理注册登记其它手续;确定为被盗抢机动车的,要扣留涉嫌被盗抢车辆和犯罪嫌疑人,立即移交刑侦部门审查。四是对办理牌证情况进行复核。各车管所要每月将新入户、转籍和过户的车辆数据送计算机通信部门进行批量比对。
四、加强路面检查,查处无牌无证和假牌假证机动车。
此次专项斗争期间,要集中警力,开展路检路查统一行动。在统一行动中,要严格依法办事,注意政策界限,讲究工作方法。凡发现行驶证与车辆号牌不符的;没有或未携带行驶证的;车辆无号牌或只有一面号牌的;无机动车年检合格证标志的;有转借、涂改、伪造、挪用、冒领号牌或行驶证嫌疑的;发动机号、车架号有凿改痕迹、有盗窃、抢劫和走私机动车嫌疑的,一律暂扣机动车。暂扣机动车,应当场开具暂扣凭证(其有效期自暂扣之时起为3天),并登记造册和妥善保管。
各交警支队将每天暂扣车辆情况汇总后,于24小时内通报给车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省(区、市)交警总队车管所。各交警总队车管所应保证在专项斗争期间开通24小时协查电话和传真,接到协查通报后要快查、快办,在24小时之内反馈核查结果。各地对涉嫌被盗窃、抢劫或走私机动车的案件或线索,一律移交刑侦或经侦部门处理;对经核查未发现问题的,应及时将车辆返还车主。
五、开展法律宣传,教育群众自觉抵制赃车交易。
为配合专项斗争的开展,各地要广泛宣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公通字[1998]31号)和《公安部关于打击盗窃、抢劫汽车犯罪活动的通告》(公明发[1996]1887号)以及《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机动车交易管理的公告》(公通字[1998]32号),在车管所、机动车检测站、机动车交易市场和销售点宣传机动车注册登记有关法规、规定,公布咨询电话和举报电话,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教育群众不在非法机动车交易市场购买车辆,不私下买卖车辆。
各地在贯彻执行中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局。为掌握各地的进展情况,及时交流经验,上报战果,加强指导,请各地每周五将本地区的工作情况电传报我局。传真号码:010-65237852,65203958。
附件一:被盗抢机动车核查库
车牌号 车辆类型 厂牌型号
车身颜色 发动机号 车架号
《人民公安报》第 期 年 月 日刊登
附件二:被盗抢机动车查询表
代办人姓名 代办人身份证号
车辆类型 厂牌型号 车身颜色
发动机号码 车架号码
经与《人民公安报》第 期 年 月 日之前刊登的被盗抢机动车信息进行比对,没有发现盗抢记录。
查询员签字: 检验员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发动机号拓印
车架号拓印
各省(区、市)公安厅(局)车辆管理所值班电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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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管理所全称 区号 值班电话
北京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 010 64904393
天津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 022 24561100
河北省公安厅车辆管理所 0311 3027433
山西省公安厅车辆管理所 0351 4045782-8019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车辆管理所 0471 6519999-6892
辽宁省公安厅车辆管理所 024 86808726
吉林省公安厅车辆管理所 0431 8528499
黑龙江省公安厅车辆管理所 0451 2640048 2605478
上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 021 65168168-54562
江苏省公安厅车辆管理所 025 3717959-3355 3716396
浙江省公安厅车辆管理所 0571 7821399
安徽省公安厅车辆管理所 0551 2822186-2304
福建省公安厅车辆管理所 0591 3710306-3101
江西省公安厅车辆管理所 0791 8632886 8636184
山东省公安厅车辆管理所 0531 6914050-3536、3509
河南省公安厅车辆管理所 0371 5991155-2461
湖北省公安厅车辆管理所 027 87814714-3500
湖南省公安厅车辆管理所 0731 4738015
广东省公安厅车辆管理所 020 86308833-26000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车辆管理所 0771 4018375
海南省公安厅车辆管理所 0898 6767834 6772677
重庆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 023 68810501
四川省公安厅车辆管理所 028 6301442
贵州省公安厅车辆管理所 0851 5904477 5904484
云南省公安厅车辆管理所 0871 3341817
西藏自治区公安厅车辆管理所 0891 6822849
陕西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 029 7804741
甘肃省公安厅车辆管理所 0931 8414447
青海省公安厅车辆管理所 0971 6152859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车辆管理所 0951 504422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车辆管理所 0991 5850611-3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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