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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的主体是什么?

发布时间:2011-07-13

    受贿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现行刑法典第93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下面分别加以论述: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根据我国《刑法》第93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这一款规定已经给国家工作人员空间上划空了一个范围,即严格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就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是我国刑法上受贿罪主体的主要部分。

2、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所谓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并非国家机关人员,而是在定罪量刑时按照国家工作人员对待的人员。《刑法》第93条第二款又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这几种人员难以界定。下面分别论述。

(1)关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人员的认定,这类人员作为受贿罪的主体,其特点在于:其所在的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并且在这些单位中从事公务活动。只有上述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才能成为受贿罪的主体。如果不是在上述单位。而在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团体从事管理活动,则不能成为受贿罪主体。而且,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工作的人员,还必须是从事公务活动的,才能成为受贿罪主体。如果虽然在上述单位工作,但并非从事公务活动,而是从事劳务的,仍然不能成为受贿罪的主体。

(2)关于受委派从事公务人员的认定,这类人员的特点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活动。从其所从事活动的所在单位来看,是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但之所以这类人员能够成为受贿罪的主体,是因为他们是受委派去上述单位从事公务活动的,这里的委派,主要是指在一些具有国有资产成分的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股份制企业中,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有关国有单位为了行使对所参与的国有资产的管理权而派驻的管理人员。这里也包括有的国家机关、国家事业单位委派一些人员到非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从这种委派关系来看,其权力来源在于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因而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指出,这些受委派的人员,在委派之前,既可以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也可以是非上述单位人员而从社会上招聘的。同时,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后,既可能直接任职,也可能被上述单位聘任,这些都不影响其国家工作人员的性质。最后,受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必须是从事公务。如果虽是受委派,但并非从事公务而是从事劳务,同样也不能成为受贿罪的主体。因此,在上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只有委派从事公务人员才能成为受贿罪的主体,其他人员则只能成为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主体。

    刑法条文: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关于受贿罪的其他刑法规定:

受贿罪的立法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受贿罪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件有关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佛教协会工作人员能否构成受贿罪或者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主体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确适用缓刑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行为人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担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收受贿赂、挪用本单位资金等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八省市法院审判贪污、受贿、走私案件情况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单位受贿罪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

四川省关于公司(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实施侵占本单位财物、受贿、挪用本单位资金行为适用法律的意见

四川刑事律师网首席律师成安亲办亲办案例:

担任惊动中央的达州农业银行前行长系列经济犯罪一案辩护人,协助其获得重大立功,法院减轻处罚,死刑辩护成功

担任轰动四川省的国土资源厅前副厅长、土地利用处处长张某、岳某受贿一案的辩护人

担任轰动成都市的温江区前政法委书记师某受贿案的辩护人

更多相关内容:

1受贿罪

2对受贿罪几个具体问题的研究

3浅议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受贿罪中的地位

4对受贿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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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贿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现行刑法典第93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下面分别加以论述: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根据我国《刑法》第93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这一款规定已经给国家工作人员空间上划空了一个范围,即严格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就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是我国刑法上受贿罪主体的主要部分。

2、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所谓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并非国家机关人员,而是在定罪量刑时按照国家工作人员对待的人员。《刑法》第93条第二款又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这几种人员难以界定。下面分别论述。

(1)关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人员的认定,这类人员作为受贿罪的主体,其特点在于:其所在的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并且在这些单位中从事公务活动。只有上述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才能成为受贿罪的主体。如果不是在上述单位。而在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团体从事管理活动,则不能成为受贿罪主体。而且,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工作的人员,还必须是从事公务活动的,才能成为受贿罪主体。如果虽然在上述单位工作,但并非从事公务活动,而是从事劳务的,仍然不能成为受贿罪的主体。

(2)关于受委派从事公务人员的认定,这类人员的特点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活动。从其所从事活动的所在单位来看,是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但之所以这类人员能够成为受贿罪的主体,是因为他们是受委派去上述单位从事公务活动的,这里的委派,主要是指在一些具有国有资产成分的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股份制企业中,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有关国有单位为了行使对所参与的国有资产的管理权而派驻的管理人员。这里也包括有的国家机关、国家事业单位委派一些人员到非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从这种委派关系来看,其权力来源在于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因而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指出,这些受委派的人员,在委派之前,既可以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也可以是非上述单位人员而从社会上招聘的。同时,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后,既可能直接任职,也可能被上述单位聘任,这些都不影响其国家工作人员的性质。最后,受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必须是从事公务。如果虽是受委派,但并非从事公务而是从事劳务,同样也不能成为受贿罪的主体。因此,在上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只有委派从事公务人员才能成为受贿罪的主体,其他人员则只能成为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主体。

    刑法条文: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关于受贿罪的其他刑法规定:

受贿罪的立法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受贿罪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件有关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佛教协会工作人员能否构成受贿罪或者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主体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确适用缓刑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行为人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担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收受贿赂、挪用本单位资金等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八省市法院审判贪污、受贿、走私案件情况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单位受贿罪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

四川省关于公司(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实施侵占本单位财物、受贿、挪用本单位资金行为适用法律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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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惊动中央的达州农业银行前行长系列经济犯罪一案辩护人,协助其获得重大立功,法院减轻处罚,死刑辩护成功

担任轰动四川省的国土资源厅前副厅长、土地利用处处长张某、岳某受贿一案的辩护人

担任轰动成都市的温江区前政法委书记师某受贿案的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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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浅议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受贿罪中的地位

4对受贿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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