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事业单位人员。
结果:三年八个月,并处25万元。
亮点:法院采纳律师意见。
焦点:是否构成自首;犯罪金额模糊
封面语:C某某涉嫌受贿罪、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四川绸都律师事务所李轩凌律师在接受委托之后,通过多次会见C某某,从在案证据中寻找出有利于C某某的证据。经过辩护工作后,认为C某某构成自首,最终法院认定自首情节,成功促使C某某获轻判。
二、案情简介
2014年至 2021年,C某某在担任医院党总支副书记、院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医疗设备耗材采购、信息化建设、房屋租赁服务项目及款项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并先后收受他人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99万元。并在医院体检中心房屋租赁过程中滥用职权,与出租方Y某某私下合谋篡改租赁合同,导致医院多支付Y某某房屋一年租金47.7万元,税费50.64315万元,共计 50.64315万元。
2023年8月14日,C某某因涉嫌严重违纪和职务违法犯罪被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9月25日被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0月8日被依法逮捕。
三、办案过程
四川绸都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C某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李轩凌律师为C某某进行辩护,李轩凌律师陆续开展下列工作:
1、立即前往看守所会见C某某,向C某某详细了解其到案经过,受贿金额、房屋租赁合同签订过程等情况,并告知C某某相关法律规定;
2、经过阅卷工作与会见相结合,充分了解案件事实,发现机关没有证据证明在案发前C某某的行为构成犯罪,C某某如实供述公诉机关尚未掌握的案件事实的行为理应构成自首,推动听证会的进行,并由此形成辩护意见;
3、积极与C某某亲属相沟通,推动其全额退赃,为减轻处罚奠定基础;
4、与承办法官积极沟通,最终承办法官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
四、辩护思路
辩护人通过多次会见、查阅本案全部卷宗证据材料,了解本案基本情况。
1、C某某构成受贿罪的自首。
本案中,公诉机关没有证据证明在案发前,监委就已经掌握了Y某某的行贿事实。监委出具的《情况说明》包含了主观的判断和考量,不能作为证据。同时,公诉机关出示的《情况说明》,说明了“9月13日走读式谈话中,Y某某交代了给C某某送现金6万元的情况,但未作笔录予以固定。”但这一事实是没有证据证实,也没有其他在案证据能够与《情况说明》相互印证。2023年10月26日,检察院就“是否认定C某某构成受贿罪的自首”进行公开听证。经过检察院对基本案情的介绍,以及辩护人发表意见,三位听证员于当日作出意见,即若无其他补充证据,应认定C某某构成受贿罪的自首。因此,根据《》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C某某构成受贿罪的自首。
2、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中,致使国家利益损失的数额不准确。
根据《刑法》第五条,罪责刑要相适应,即是说国家利益损失的数额到底是多少需要查清楚。公诉机关陈述Y某某承担的费用不应该在医院去报销的观点,辩护人表示同意,但是我们认为违纪和犯罪是两个概念。公诉机关指控的国家利益损失的款项,C某某不是把单位的钱套给其他人,而只是弥补单位原来应当支付的考察等这一部分费用,即使这种行为不符合规定,不符合程序,也仅系违纪行为,而不是犯罪行为,恳请法庭对该笔钱的数额查清并予以扣除。
C某某有全额退赃情节,且本案因滥用职权造成的损失已经实际追缴,恳请法庭在量刑时考虑对C某某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C某某构成受贿罪的自首;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中,致使国家利益损失的数额不准确,且该损失已经实际追缴;C某某已经表示认罪认罚,且已全额退赃。恳请合议庭充分考虑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在量刑上对C某某减轻处罚。
五、办案结果
法院采纳辩护人意见,判处被告C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250000元,犯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0元。
六、办案心得
在贿赂案件中,往往存在自首,如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的一般自首,或纪委、监委调查其他违法违纪违规情形时,主动交代受贿事实的特殊自首;积极退款、退赃;认罪认罚;先行缴纳罚金;真诚悔罪等等均可以作为量刑辩护时的考量。在本案中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未能争取到自首的认定,但最终在审判环节为当事人争取到受贿罪的自首,致使量刑大幅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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