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磊 严选律师
广东知恒(前海)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中山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省有关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川高法(2004)328号2004.09.16发布)第一条规定: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处三年以下或者的交通肇事的情形之一。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省交通肇事罪有关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川高法(2004)328号2004.09.16发布)第二条规定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八十万元以上的,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交通肇事的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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