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公安机关侦查查明:2018年期问S某、J某(另处)租赁我市某写字间内成立“JSF”公司,并且大量招募工作人员从事金融股票投资,为境外诈骗团伙做“引流”工作,2019年5月初期间,在S某、J某的组织下,为犯罪嫌疑人W某某等二十余人提供机票,从成都将上述人员带至我国云南边境,随后,又提供车辆、住宿、路线、人员等条件采用偷渡的方式,绕过我国边境检查站到达S某、J某事先在缅甸境内挑选的一处办公地点,B某提供网络技术服务,S某、J某向W某某等人提供手机、电脑、客户资料等条件,通过微信将境内的客户拉进虚假的股票投资群内,在微信群内并用虚假的股票助理身份,并向国内客户在微信群内发送直播链接,让国内客户进入D某、L某扮演的讲师的直播间内观看直播,再由D某、L某在直播间中向国内客户推荐由S某、J某提供的一款APP,取得国内客户信任后,客户在该APP进行投资,最后导致客户在该APP内的投资资金受骗。经审查,犯罪嫌疑人W某某等人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罪认罚。犯罪嫌疑人S某、B某、L某对上述犯罪事拒不交代。
辩护思路
辩护律师石大海通过阅卷、与当事人沟通,发现W某某所涉嫌的两个罪名中,部分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此石大海律师迅速确定辩护方案,重点将诈骗罪打掉,同时对案件整体做罪轻辩护。
办案过程
接受当事人委托之后,四川事务所石大海律师前往成都市某区检察院查阅案卷。拿到电子卷宗后,石大海律师第一时间展开了阅卷工作,并着手撰写《阅卷笔录》,通过对全案进行分析和判断,辩护律师石大海发现W某某所涉嫌的两个罪名中,诈骗罪部分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此石大海律师迅速确定辩护方案,重点将诈骗罪打掉,同时对案件整体做罪轻辩护石大海律师撰写了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意见并第一时间递交给检察院。
在石大海律师的陪同下,当事人W某某到检察院做了笔录。
2022年10月13日,石大海律师前往某区人民法院见证当事人W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办理结果
经过侦查阶段及审查起诉阶段的共同努力,锦江区人民检察院将对W某某提出的量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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