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子伟 严选律师
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
贵州省贵阳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走私假币案(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应予立案追诉。
附:
1: 更多罪名相关解析请参照 :http://www.scxsls.com/articles_94.html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3:关于本罪更多详细内容请联系四川网咨询中心 QQ 993280215 电话:028-86181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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