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H某某在国外成立某加工速冻厂从事冻品生意,与胡某达成合作,将货物走私入境。W某某负责在境内清点数量、检查情况、车辆信息、核查地点等工作。W某某被指控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二、办案过程
当事人因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八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罗健律师在综合分析案情和证据后提出的建议,并辩护。
三、辩护思路
综合本案被告人W某某的各种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适用缓刑。
1、W某某应认定为本案。
2、W某某系初犯、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法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
3、W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四、办案结果
湘01刑初xx号
被告人W某某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有期一年,宣告缓刑一年。
五、办案心得
在指控罪名成立的情况下,辩护人如何抓住要点,在量刑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相当多的案件中,机关指控的罪名是成立的,此时,量刑辩护就成了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方向。总之,并不是只有无罪案件才是维护了被告人的权利,在指控罪名成立的前提下,进行有效的量刑辩护,使法庭在量刑时充分考虑到被告人的相关量刑情节,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也是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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