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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如何处理有非法证据之嫌的证据

发布时间:2011-07-13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经审查,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提请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对该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证明。公诉人当庭不能举证的,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建议法庭延期审理。

     经依法通知,讯问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应当出庭作证。

     公诉人提交加盖公章的说明材料,未经有关讯问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的,不能作为证明取证合法性的证据。

    控辩双方可以就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问题进行质证、辩论。

    法庭对于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通知检察人员、辩护人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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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依法通知,讯问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应当出庭作证。

     公诉人提交加盖公章的说明材料,未经有关讯问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的,不能作为证明取证合法性的证据。

    控辩双方可以就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问题进行质证、辩论。

    法庭对于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通知检察人员、辩护人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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