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成 严选律师
盈科合肥 胡瑾刑辩律师团队
安徽省合肥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所谓“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指在行贿人主动向行为人提供财物时,行为人不予拒绝,而予以非法接受,并许诺、着手或已经在公务活动中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其中,许诺的方式可以是明示的,如在收受贿赂的同时或之后对行贿人明确表示将为其谋取利益;也可以是默示的,如在行贿人有求于行为人并向行为人行贿时,行为人收受贿赂,但对其要求不作明确答复,双方心领神会、心照不宣。许诺可以是直接地向行贿人作出,也可以通过第三人间接作出。至于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际兑现,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在收受贿赂之前、当时、还是之后,均不影响的成立。因此,被动地收受贿赂行为构成受贿罪,必须同时具备“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和“为他人谋取利益”两个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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