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11日 法办[2010]2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检察院:
为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之间的工作配合,保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审判、检察职责,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和《档案法》、《保密法》的规定,现对调阅诉讼卷宗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法官涉嫌犯罪案件、抗诉案件、申诉案件过程中,可以调阅人民法院的诉讼卷宗。
二、凡是通过查阅、拷贝电子卷、复制、摘录等方式能够满足办案需要的,不再调阅诉讼卷宗。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调阅诉讼卷宗应严格手续,经院领导批准,填写《人民法院调阅卷宗单》、《人民检察院调阅卷宗单》,加盖院印或办公厅(室)印章,由相关部门确定专人负责办理。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调阅诉讼卷宗的时间为三个月。特殊情况应重新办理调阅手续,连续调阅期限不超过六个月。
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调阅诉讼卷宗期间,有关单位、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等需要查阅诉讼卷宗的,应按照《档案法》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利用诉讼卷宗的规定,严格手续,提供查阅,但不得向外转借。
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使用诉讼卷宗过程中,严格执行谁批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制度,做好保密工作,确保诉讼卷宗安全。对于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审判、检察秘密的,或者篡改、损毁、丢失卷宗的,应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之间调阅诉讼卷宗的,由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负责办理。
八、调阅卷宗的具体事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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