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试行)》相关问题解答
2010年6月24日 [2010]高检侦监发21号
问1.下级人民检察院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应当由谁审批?如果下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经审查后与侦查部门的意见有分歧,应当如何处理?
答:职务犯罪案件审查决定逮捕权上提一级后,报请审查逮捕的主体是下级人民检察院。下级人民检察院报请审查逮捕,应当由检察长或者检察长授权的副检察长审批。如果下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经审查,认为不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是否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请审查逮捕。
问2.下级人民检察院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由哪个部门办理报送手续?
答:根据《规定》第二条,应当由下级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制作报请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和本院侦查监督部门的意见,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
问3.下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能否适时介入侦查?
答:为缓解同级审查时间紧张的问题,下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可以适时介入侦查,了解案情,加强监督,以保证办案质量。
问4.报送案件材料、送达法律文书的路途时间是否应当计算在刑事拘留期限内?
答:报送案件材料、送达法律文书的路途时间均应当计算在刑事拘留期限内。根据《规定》,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被拘留后七日以内将报请逮捕书和案卷材料送达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报请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并送达下级人民检察院。
问5.对于监所、林业等派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是否需要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的哪个部门办理?
答:实施改革后,监所、林业等派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也应适用《规定》,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事宜由侦查监督部门办理。
问6.部门在审查起诉时发现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撤销逮捕措施的,应如何处理?
答:市、县两级人民检察院对职务犯罪案件进行审查起诉时,发现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需要变更、撤销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的逮捕措施的,应当报请原决定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同意。具体报请事宜,由公诉部门承办。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或者变更、撤销逮捕事宜由侦查监督部门办理。
问7.《规定》第七条关于逮捕决定由下级人民检察院同级公安机关执行的规定,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不一致,应如何处理?
答:为适应改革后实际办案的需要,经征得公安部同意,《规定》对逮捕执行程序做了相应的修改。各地应当与公安机关加强沟通,依照《规定》执行。
问8.需要逮捕担任上级或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的,是否由立案侦查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
答:仍应当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分层级办理报请许可。
问9.下级人民检察院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需要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应当由哪一级人民检察院负责审查?
答:仍应当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办理,不需要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问10.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审查逮捕时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也需要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答: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审查逮捕时讯问犯罪嫌疑人,具备条件的,可以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问11.实践中,个别市级人民检察院将按照规定应由本院立案侦查的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侦查并报捕,然后由本院审查决定逮捕,对此情况如何处理?
答:这种做法是借助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规避上级人民检察院监督制约的错误行为,与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程序改革的要求相违背。因此,各省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坚决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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