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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关系形成的代为保管物构成侵占罪的对象吗?

发布时间:2011-07-13

    在租赁期间,承租人可以合法地使用承租物,但在租赁期满时,须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如果承租人违反返还义务,非法地将承租物据为已有则可能成立侵占罪。

    例如,C租用Y的桑塔纳轿车,后来C无法按时支付租金,在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C先后两次将该车质押借款1万元,均被其赌博挥霍。与此同时,C欺骗Y,谎称车辆被一个工程老板使用,租金过几天再结,后藏匿不见,致使该车无法追回。

    对本案,有人认为,C编造事实不付租金,并隐瞒将汽车质押的事实,欺骗出租人,所以,应当成立诈骗罪。但是,这种观点值得商榷。在本案中,需要注意两点:(1)C在租车过程中已经实际占有Y的财物,代为保管的关系已经形成,对自己占有的财物又不法所有的,应当成立侵占罪。(2)对C质押的质押行为可以认定为非法占为己有、拒不退还。质押是在转移财产占有权的情况下将财产转移给对方,它作为债权的担保,并不是变卖。但是,在本案中,C明知自己没有偿还借款的能力,仍然进行质押,实际上等于变卖了Y的汽车,因为质押借款的债权人在质押期满后,可以处置该汽车以获得赔偿。C实施质押行为实质上是将自己以财产所有人自居,拒不返还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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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如,C租用Y的桑塔纳轿车,后来C无法按时支付租金,在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C先后两次将该车质押借款1万元,均被其赌博挥霍。与此同时,C欺骗Y,谎称车辆被一个工程老板使用,租金过几天再结,后藏匿不见,致使该车无法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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