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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获得量刑辩护问题

发布时间:2011-07-13

当前形势被告人在行使量刑辩护权时,常常面临以下问题:一是被告人收集、提供证据的能力和法律素养存在严重不足,因而难以有效维护己身的合法权益。二是律师辩护率不高,且部分案件的辩护质量不高,难以有效维护被告人的正当权益。

为解决当前我国刑事被告人在诉讼中普遍存在的辩护不力问题,切实保障被告人能够充分、有效行使量刑辩护权,《意见》要求:其一,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情节轻重以及其他与量刑有关的各种证据。其二,扩大指定辩护的范围。在公诉案件中,特别是在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有争议的案件中,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其三,在法庭审理程序中,法官应当积极行使释明权,切实履行对被告人的关照义务。此外,合议庭在必要时,可以调查核实有关证据,维护被告人的权益;如果审判人员对量刑证据有疑问的,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补充调查核实。

当前,由司法机关推进的量刑规范化改革虽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是应当看到的是,这一改革仍是任重道远。因此,我们仍应加强实践和理论探索,为进一步实现刑事司法改革的目标,实现全社会的公平正义作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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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形势被告人在行使量刑辩护权时,常常面临以下问题:一是被告人收集、提供证据的能力和法律素养存在严重不足,因而难以有效维护己身的合法权益。二是律师辩护率不高,且部分案件的辩护质量不高,难以有效维护被告人的正当权益。

为解决当前我国刑事被告人在诉讼中普遍存在的辩护不力问题,切实保障被告人能够充分、有效行使量刑辩护权,《意见》要求:其一,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情节轻重以及其他与量刑有关的各种证据。其二,扩大指定辩护的范围。在公诉案件中,特别是在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有争议的案件中,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其三,在法庭审理程序中,法官应当积极行使释明权,切实履行对被告人的关照义务。此外,合议庭在必要时,可以调查核实有关证据,维护被告人的权益;如果审判人员对量刑证据有疑问的,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补充调查核实。

当前,由司法机关推进的量刑规范化改革虽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是应当看到的是,这一改革仍是任重道远。因此,我们仍应加强实践和理论探索,为进一步实现刑事司法改革的目标,实现全社会的公平正义作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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