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璇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关键词:偷税罪,逃税罪,立案标准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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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86种经济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作了固定,其中对逃税罪的的立案标准也作了规定:
(一)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二)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三)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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