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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

发布时间:1999-09-10 16:23:36

【颁布机构】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 文 号】 高检发研字[1999]12号
【颁布时间】 1999.09.10
【实施时间】 1999.09.10
【效力属性】 有效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川检发研[1999]20号《关于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CPS多道心理测试(俗称测谎)鉴定结论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鉴定结论不同,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可以使用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帮助审查、判断证据,但不能将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使用。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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