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子伟 严选律师
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
贵州省贵阳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关键词:,本单位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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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的对象是单位资金,因此,挪用单位资金以外的财物的,不成立本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000年10月9日《关于挪用尚未注册成立公司资金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筹建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公司登记注册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准备设立的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上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构成犯罪的,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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