骆权 严选律师
广西万恒律师事务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关键字:拐骗儿童罪,刑事诉讼程序,律师的权利,收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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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拐骗儿童罪中辩护律师可以收集的材料如下: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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