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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收受或索取财物行为的处理

发布时间:2011-07-13

   四川刑事律师网:在司法实践中,非国家工作人员,对请托人假称可以通过与国家工作人员的特殊关系,劝说国家工作人员为其谋取利益,在国家工作人员并不知情的情况下骗取请托人财物的,符合诈骗罪的构成特征,应以诈骗罪论处;如果以对请托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财物的,应以敲诈勒索罪论处;如果非国家工作人员假冒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进行招摇撞骗,骗取请托人财物或其他利益的,应以招摇撞骗罪论处。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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