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晓波 严选律师
河南沣贤律师事务所
河南省郑州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中刑网律师为您解答:
关于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如何界定在我国及其相关的司法解释中没有确切的规定,但在【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中有相关规定。
【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实施日期】2008年6月
【时效性】现行有效
第一条 [失火案(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导致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本条和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按照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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