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坤 严选律师
云南天外天(大理)律师事务所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
发布时间:2011-07-13
中刑网律师为您解答:
“放火”是指故意使对象物燃烧、引起火灾的行为:火灾时指在时间或者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放火的行为没有限制,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既可以直接使对象燃烧,也可以通过媒介物使对象燃烧,还可以通过既存的火力引起对象燃烧。燃烧的对象既可以是财物,也可以是财物以外的其他物质。
自焚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也成立。燃烧财物时,不管财物是他人所有还是自己所有,只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属于放火。燃烧他人财物不足 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只能构成。燃烧自己财物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不构成犯罪。由于放火时危险性很大的行为,故只要发生了危害公共安全的具体危险就构成放火罪,不要求造成侵害后果(具体危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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