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

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制造毒品的认定与处罚问题

发布时间:2011-07-13

四川刑事律师网:《禁毒决定解释》第 2 条规定:“制造毒品,是指非法用毒品原植物直接提炼或者用化学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为。”但是,对于用物理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是否认定为制造毒品罪,该解释没有规定,致使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纪要》规定制造毒品还可以包括以改变毒品成分和效用为目的,用混合等物理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为,但不包括为便于隐蔽运输、销售、使用、欺骗、购买者,或者为增加重量而掺杂使假,添加或去除其他非毒品物质的行为。《纪要》这样规定,一是符合司法实践中打击制造毒品犯罪的需要。如制造毒品麻古的过程就是以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为主要原料的物理混合加工过程,司法实践中一般将制造麻古、摇头丸等新的混合型毒品的行为定性为制造毒品罪。二是符合制造毒品的立法原意。制造的字面含义是用人工使原材料成为可供使用的物品、将原材料加工成器物,自然包括物理方法的制造。三是目前理论界普遍认为制造毒品包括使用化学方法以外的方法使一种毒品变为另一种毒品等一些比较特殊的物理方法加工配制毒品,如在某种毒品中混合其他毒品等。四是我国加人并已生效的《 1971 年精神药物公约》第 1 条对“制造”用语的解释有类似规定。该条第( 9 )项规定: 制造是指所有可能籍以取得精神药物之过程,包括精炼以及将精神药物转变为他种精神药物之过程,亦包括精神药物制剂之配制。第( 6 )项规定: 制剂是指任何不论其物理状态为何,而含有一种或多种精神药物之混合物或溶剂。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还有疑问?

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制造毒品的认定与处罚问题

发布时间:2011-07-13

四川刑事律师网:《禁毒决定解释》第 2 条规定:“制造毒品,是指非法用毒品原植物直接提炼或者用化学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为。”但是,对于用物理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是否认定为制造毒品罪,该解释没有规定,致使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纪要》规定制造毒品还可以包括以改变毒品成分和效用为目的,用混合等物理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为,但不包括为便于隐蔽运输、销售、使用、欺骗、购买者,或者为增加重量而掺杂使假,添加或去除其他非毒品物质的行为。《纪要》这样规定,一是符合司法实践中打击制造毒品犯罪的需要。如制造毒品麻古的过程就是以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为主要原料的物理混合加工过程,司法实践中一般将制造麻古、摇头丸等新的混合型毒品的行为定性为制造毒品罪。二是符合制造毒品的立法原意。制造的字面含义是用人工使原材料成为可供使用的物品、将原材料加工成器物,自然包括物理方法的制造。三是目前理论界普遍认为制造毒品包括使用化学方法以外的方法使一种毒品变为另一种毒品等一些比较特殊的物理方法加工配制毒品,如在某种毒品中混合其他毒品等。四是我国加人并已生效的《 1971 年精神药物公约》第 1 条对“制造”用语的解释有类似规定。该条第( 9 )项规定: 制造是指所有可能籍以取得精神药物之过程,包括精炼以及将精神药物转变为他种精神药物之过程,亦包括精神药物制剂之配制。第( 6 )项规定: 制剂是指任何不论其物理状态为何,而含有一种或多种精神药物之混合物或溶剂。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