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定准许撤回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能否对一审判决提出抗诉问题的复函

发布时间:2004-12-22 16:23:36

【颁布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
【发 文 号】 [2004]民立他字第59号
【颁布时间】 2004.12.22
【实施时间】 2004.12.22
【效力属性】 有效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2004]474号《关于裁定准许撤回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能否对一审判决提出抗诉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第二种意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后,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对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发现有法律规定的情形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发表评论
去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