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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认定

发布时间:2011-09-05

    对于刑法第382条第2款规定的“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是指因承包、租赁、临时聘用等管理、经营国有财产。委托的内容是一种特定事项,即对特定的国有财产进行管理、经营活动。这里的管理、经营,主要是指围绕国有财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的经济活动。这里的管理、经营,主要是指对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行为,包括小型国有企业的租赁经营、承包经营等经济行为。但是,除了国有企业之外,其他的国有财产也可以成为委托管理、经营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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