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释[2000]22号
【发布日期】2000.07.20
【实施日期】2000.07.27
【效力状况】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新高法〔1998〕193号《关于对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的规定应如何理解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本人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或者挪用人以个人名义将所挪用的资金借给其他自然人和单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此复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