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延庭 严选律师
广西臻宝律师事务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
发布时间:2011-08-24
四川网:根据我国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在判决宣告后,刑罚还没有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行没有判决的:判决宣告以后,刑罚还没有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的,都要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数罪并罚的原则判处刑罚。
根据审判实践,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实行并罚的,是指一人同时或先后犯了几个不同种的罪。如一人犯了,同时又犯了或者的,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实行并罚。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了几次同种罪的,不按数罪并罚处理。构成惯犯、常业犯的,依刑法有关惯犯、常业犯的规定处罚。连续犯同一种罪的,根据其犯罪的情节、后果,依法酌情从重处罚。至于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还没有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行没有判决的,或者在刑罚执行中,又犯新罪的,在这两种情况下,其前后的罪行,无论是否属于同种犯罪,都应当分别按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的具体规定,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数罪并罚的原则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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