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娜 严选律师
北京重光(天津)律师事务所
天津市
发布时间:2011-08-24
四川网:根据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破坏军人婚姻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
构成破坏军人婚姻罪必须具备下述条件:
(一)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直接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如果行为人并不知道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则不能以破坏军人婚姻罪论处。
(二)行为人客观上必须具有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如果与现役军人的配偶仅有不正当的两性关系,而没有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则不能以破坏军人婚姻罪论处。
1.所谓"现役军人",是指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或者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兵役的军人,包括有军籍的指挥人员、战斗人员和技术人员,而不包括退役军人、转业军人、残废军人和军事机关没有军籍的工作人员以及被判刑正在执行刑罚期间而仍保留军籍的犯人。
2.所谓现役军人的"配偶",是指与现役军人已经结合为夫妻关系的人,包括已经登记结婚的人和虽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但已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人,而不包括与军人仅订有"婚约"关系或者仅有恋爱关系的人。
3所谓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是指与军人配偶采取欺骗手段向政府登记结婚的行为。
4.所谓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是指行为人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以夫妻关系公开地共同生活;或者虽未公开,但长期共同生活而成为事实上的夫妻关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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