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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认定拐卖妇女、儿童罪?

发布时间:2011-08-24

四川刑事律师网:根据《 决定 》 第一条 第二款的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只要实施其中一种行为的,即构成本罪。

(一)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确属通过介绍婚姻、介绍收养儿童索取了财物的,不构成本罪。

(三)拐卖妇女、儿童以外的人口的,依照 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 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 第一条 第3项的规定,以拐卖人口罪定罪处罚。

亲办案例http://www.scxsls.com/Caselist_1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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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确属通过介绍婚姻、介绍收养儿童索取了财物的,不构成本罪。

(三)拐卖妇女、儿童以外的人口的,依照 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 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 第一条 第3项的规定,以拐卖人口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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