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绍娟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1-08-24
四川网:根据《 决定 》 第一条 第二款的规定,,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只要实施其中一种行为的,即构成本罪。
(一)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确属通过介绍婚姻、介绍收养儿童索取了财物的,不构成本罪。
(三)拐卖妇女、儿童以外的人口的,依照 第一百四十一条 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 第一条 第3项的规定,以拐卖人口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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