晏建强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1-08-24
四川网: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一)根据《 决定 》 第二条 的规定,绑架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妇女、儿童的行为。绑架勒索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他人的行为。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1.犯罪目的不同。前者是以出卖为目的,后者则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2.犯罪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被绑架人的人身权利,后者侵犯的不仅是被绑架人的人身权利,还侵犯了他们的财产权利。3.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绑架对象仅指妇女、儿童,后者则是指包括妇女、儿童在内的一切人。
(二)根据《 决定 》 第二条 第二款的规定,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以绑架儿童罪定罪,并依照《 决定 》 第二条 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三)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以绑架勒索罪定罪,并依照《 决定 》 第二条 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四)以索债为目的,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定,不能定绑架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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