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青青 严选律师
六合刑辩-陆青青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1-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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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五十条 【拘传、、监视居住的概括性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
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五十一条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一)可能判处、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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