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英辉 严选律师
甘肃嘉乐律师事务所
甘肃省兰州市
发布时间:2011-08-18
四川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不负刑事责任。
〔参见〕
《高法、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中实行正当防卫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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