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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

发布时间:2011-08-18

四川刑事律师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 【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参见〕

《看守所条例》第18条

《监狱法》第4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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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推荐: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20184.html

亲办案例:http://www.scxsls.com/Zt2TList_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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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参见〕

《看守所条例》第18条

《监狱法》第4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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