晏建强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1-08-18
四川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 【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参见〕
《看守所条例》第18条
《监狱法》第4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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