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坤 严选律师
天津大有律师事务所
天津市
发布时间:2011-09-27
第一,自然人能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的主体是单位,自然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本罪是,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但根据法律规定只处罚私分国有资产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第二,分支机构或内设部门能否成为本罪的主体?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月21日发布)中规定:“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亦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不能因为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就不将其认定为单位犯罪,而按照个人犯罪处理。”从该纪要的精神可以看出,单位的分支机构、内设部门是可以构成单位犯罪主体的。
第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认定问题
所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必须是在该犯罪活动中有主要决策责任的国有单位负责人或其他领导人员,具体应包括:
(1)直接作出私分决定的单位负责人;
(2)直接作出私分决定的单位分管领导;
(3)参与集体研究并同意研究决定的领导;
(4)具体指挥私分行为的领导。
所谓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除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外,其他对该类犯罪行为负有责任的人员,也就是单位犯罪行为的直接实施或协助实施者。包括:
(1)提出私分建议并具体策划私分行为的人员;
(2)具体组织实施私分行为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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