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格执行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2003.11.26
【实施日期】2003.11.26
【效力状况】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2003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检察机关落实《通知》精神,提出以下要求:
一、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通知》精神,进一步提高对纠正和防止超期羁押重要性的认识。超期羁押的实质是非法拘禁,是对、被告人人身权利的严重侵害,是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具体表现。纠正和防止超期羁押,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是检察机关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必然要求,是“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要内容,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各级人民检察院必须予以高度重视,组织广大干警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切实端正执法思想,牢固树立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刑事诉讼观念,坚持依法办案,正确适用法律。要认真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的若干规定》,在职务犯罪立案侦查和刑事案件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等各个办案环节,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关于羁押期限的规定,实行和完善羁押期限通报制度、提示制度等,坚决防止和杜绝超期羁押问题发生。
二、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超期羁押问题的检察监督工作。各级监所检察部门对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处的诉讼环节和羁押期限情况,要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及时掌握变动情况;要加强与看守所的联系,及时通报和核实超期羁押人员情况;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超期羁押的,要及时向办案单位提出纠正意见,并上报超期羁押情况,做到不隐瞒、不漏报;要督促有关办案部门认真执行换押制度,发现办案部门不及时办理换押手续的,要督促及时办理;对随意延长羁押期限,滥用重新计算羁押期限、退回补充侦查、撤回起诉、改变管辖、发回重审等手段变相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要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各派驻检察室要加强对看守所、拘留场所监管活动的监督,对不依法监管,造成严重超期后果的,要督促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对责任人作出处理。
三、认真落实检察机关办案中超期羁押的责任追究制度。《通知》发布后,凡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案件立案侦查和刑事案件审查批捕、审查起诉中,违反刑事诉讼法和《通知》规定,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所检察部门要积极配合纪检监察部门,查清原因,分清责任,严肃处理。对于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羁押情节一般的,由所在检察院或上一级检察院的纪检监察部门,视情况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或者纪律处分;对于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羁押情节严重、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由上一级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会同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或立案侦查。对于2003年8月1日后至《通知》发布前检察机关办案中发生超期羁押的,依此规定办理。
四、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加强对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办案中超期羁押问题的检察纠正力度。各级检察机关要加强同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形成纠正和防止超期羁押问题的合力。检察发现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办案中发生超期羁押的,除要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外,对于两院一部《通知》发布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办案中违反刑事诉讼法和《通知》规定,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羁押情节严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由监所检察部门会同渎职侵权检察部门依法立案侦查。
五、加强对派驻检察工作的领导,充实派驻检察室力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明年要对所属各级派驻看守所检察室进行一次大检查,检查派驻检察室领导是否称职,人员是否配齐,工作是否深入,情况掌握是否准确,涉嫌犯罪案件是否得到查处,法律监督工作是否到位。高检院将派巡回检查组进行抽查。对仍没有实行微机联网的检察室,要加大投入,争取明年实现联网。
六、组织各级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及广大监所检察干警认真学习王为祥同志的先进事迹,切实履行监督职责。王为祥同志在基层监所检察岗位上,爱岗敬业,十几年如一日,严格执法,勤奋工作,无怨无悔,在平凡的岗位上,为强化法律监督,实现公平正义,维护法律尊严,作出了显著贡献。各级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及广大监所检察干警,要学习王为祥同志的工作精神和工作态度,认真履行监督职责,把监所检察各项业务,包括纠正和防止超期羁押工作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各地要将贯彻落实两院一部《通知》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时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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