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字号】高检发研字[1999]12号
【发布日期】1999.09.10
【实施日期】1999.09.10
【效力状况】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川检发研〔1999〕20号《关于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CPS多道心理测试(俗称测谎)鉴定结论与规定的鉴定结论不同,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可以使用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帮助审查、判断证据,但不能将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使用。
此复
1999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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