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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07-24 16:23:02

【法规标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
【发文字号】劳社厅明电[2007]26号
【发布日期】2007.07.24
【实施日期】2007.07.24
【效力状况】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28号)下发后,各地区对开展专项行动给予了高度重视,按照国办发明电〔2007〕28号和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及时转发通知、召开电视电话会议、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积极动员和组织,认真部署工作。许多地区对所辖区域内的乡村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及小作坊等用工行为已开展全面排查工作。但从目前掌握的情况来看,各地对开展专项行动认识的、工作的进度、取得的成效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为指导督促各地深入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确保专项行动扎实开展,取得实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全面开展检查。各地区要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政治责任感,精心组织,认真搞好专项行动。这次专项行动的重点是检查乡村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专项行动工作的主要实施者和责任人。各县(市、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切实负起责任,组织各部门成立联合执法检查组,充实一线检查人员,集中力量,分片到组,责任到人,对所辖区域内的企业特别是乡村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及小作坊进行全面排查。将主动检查、受理举报投诉和社会舆论监督结合起来,力争排查全面彻底,不留死角。对每个检查过的企业,都必须建立劳动用工管理台帐,将纳入劳动监管的范围。各地要加大督查督办的力度,对认识不到位、部门配合不力、检查不深入、工作进展迟缓的,要严肃批评并限期整改;对故意隐瞒非法用工及相关情况的,对因工作敷衍塞责导致专项行动有关要求未得到落实的,由监察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及时报告专项行动的工作情况。专项行动期间,各地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按照劳动保障部《关于报送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情况材料的通知》(劳社厅明电〔2007〕21号的要求,将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发现问题的查处结果、企业和基层单位的整改情况及典型案件的处理情况等,采取旬报方式及时报关国家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检查中发现的拐骗农民工、限制人身自由、使用童工、强迫劳动、因拖欠工资引发的群体事件、网络等新闻媒体揭露的情况等重大问题,有关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必须在第一时间组织联合执法检查组赴现场调查处理,并在12个小时内报告国家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后续处理的进展情况随时报告。各地要认真做好汇总专项行动进展情况的文字材料和填报统计表工作。各部门可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增加有关统计项目,但上报报表必须由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统一报表式样报国家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各地要及时总结统计报表工作中的经验和做法,改进工作,做到及时、全面、准确。

  三、加强对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督促检查。省、市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各县(市、区)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要加强指导,督促落实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有效开展专项行动。对一些重大或复杂的违法问题或线索,要指导和协调县(市、区)进行调查处理。在专项行动进行中,省、市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都要组成有关部门人员参加的联合督查组,对下级开展专项行动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对重点地区和发现重大违法问题的地区,省、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同志要亲自带组赴该地区进行督促检查。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会同当地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一起研究提出解决办法。专项行动期间,国务院有关部门将组成联合督查组赴有关省份就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四、标本兼治,研究建立健全劳动用工监管的长效机制。各地区要按照国办发明电〔2007〕28号文件要求,通过深入开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一批拐骗农民工、使用童工、强迫劳动、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取缔一批无照经营的用工单位和个人,整顿规范一批乡村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的用工行为。地方各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完善相关制度,建立长效机制。提高政府公共管理职能,把劳动用工监管纳入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方面。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队建设,特别是乡镇、街道要建立或派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各地要从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清理无照生产经营、加强流动人员管理、规范农村劳动用工管理、加强农村企业职业卫生和劳动保护、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做好社会救助、充实基层执法人员、建立突发事件应对机制等方面,共同研究完善法规政策、加强监管工作,使专项整治行动的效果成为长效监管机制,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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