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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峰涉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一案,河南沣贤律师事务所葛晓波律师为其积极辩护

发布时间:2021-08-18 14:43:43 浏览:4704次 案例二维码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案  号 (2019)豫01刑终XXX号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案  由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

裁判日期 2019-07-31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性质 刑事裁定书

一、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魏某峰,男,196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于2016年3月15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4月21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6年11月22日被新密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17年1月20日被新密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于2019年3月26日被逮捕。

二、承办律师

葛晓波,庭立方·河南沣贤律师

三、审理经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远、樊某生、张某东、李某全、申某彬、魏某峰、韩某旺、杨某亮犯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一案,于二○一九年三月三十日作出(2017)豫XXX刑初XX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某远、樊某生、张某东、李某全、申某彬、魏某峰、韩某旺、杨某亮不服,均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2016年3月2日,郑新某某煤业有限公司发生一起顶板事故,造成7人死亡。该起较大顶板事故为一起责任事故。事故的直接原因为某某煤矿采煤工作面采用单体支柱放顶煤开采工艺,在过废弃老巷时没有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违章指挥工人冒险拆除老巷U型钢支架,引起顶板冒落,造成老空区泥浆、渣石溃出。事故的间接原因为某某煤矿安全管理混乱、违规组织生产、主要技术管理缺失、违反规定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单体支柱放顶煤开采工艺、未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某某公司监督管理不到位,对某某煤矿安全管理混乱、“五职”矿长不按要求履行职责、工人未经培训入井作业及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采煤工艺等没有纠正和制止,对某某煤矿春节后违规偷生产行为监督检查不到位;某某集团对兼并重组煤矿安全监管不力,新密市政府及其煤炭管理局、西大街办事处安全监管不力。

四、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庞景波

审判员  田荣新

审判员  汪致咏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鲁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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