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2003)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字号】高检发研字[2003]9号
【发布日期】2003.07.03
【实施日期】2003.07.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检察综合规定
1.2003年7月3日公布
2.自2003年7月3日起施行
3.高检发研字〔2003〕9号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三条 检察委员会的议事范围包括:
(一)讨论、决定在检察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政策方面的重大问题;
(二)总结检察工作经验,研究检察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三)讨论、通过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四)讨论、通过有关检察工作的条例、规定、规则、办法;
(五)讨论、决定本院直接受理案件的立案、逮捕、审查起诉等事项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按照有关规定请示的事项以及提请本院抗诉的案件;
(六)讨论检察长认为需要审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并依法作出决定;
(七)讨论、通过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
(八)讨论、通过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九)讨论、决定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
(十)讨论、决定其他需要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事项。
第四条 检察委员会委员人数应当符合《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的规定要求,委员缺额时应按照委员选任程序及时补充。
第五条 检察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根据需要也可以临时召开或者延期召开。
第六条 检察委员会会议由检察长主持。检察长不能出席的,可以委托一位副检察长主持,会后将讨论的情况和决定的事项,及时向检察长报告。
第七条 检察委员会会议必须有检察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召开。
第八条 检察委员会委员除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请假的以外,应当出席会议。未担任检察委员会委员的院领导成员应当列席会议,必要时,还可以通知院内设机构有关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九条 拟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或者事项,承办检察官要提出明确的办理意见,且需经检察官会议集体讨论并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主管副检察长经审核认为应当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应当提出建议,由检察长决定是否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
检察委员会委员可以提出议案,经检察长同意后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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