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轩凌 严选律师
四川绸都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南充市
发布时间:2012-07-26
庭立方:根据公安部的《规定》,在对被拘留的进行审查后,根据案件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1)需要逮捕的,在拘留期限内,依法办理提请批准逮捕手续;(2)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不需要逮捕的,依法办理或者监视居住手续后,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3)拘留期限内未能查清犯罪事实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后,继续侦查;(4)具有本规定第168条规定的应当撤销案件的情形之一的,撤销案件,释放被拘留人,发给释放证明。需要予以行政处理的,依法处理。2012年《》删掉“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规定,与公安部上述规定中的第三项发生冲突,适用时应遵循2012《刑事诉讼法》的新规定,即拘留期限内未能查清犯罪事实的,应当立即释放,不能直接转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关联条文
《刑事诉讼法》第8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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