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磊 严选律师
广东知恒(前海)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中山市
发布时间:2012-08-03
庭立方:根据,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需要逮捕的,由人民检察院做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自侦案件审查决定逮捕的期限应当在14日以内做出决定,特殊情况可以延长1至3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此处需要注意的是,为了加强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侦查工作的监督制约,确保逮捕案件质量,200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试行),明确了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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