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振宇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2-08-08
庭立方:根据,关于抗诉的提起。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不能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原审人民法院接到抗诉书以后,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关联条文
《刑事诉讼法》第217、219、220、221条;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235-24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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