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洪 严选律师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卓建忠赢律师团)
广东省深圳市
发布时间:2012-08-09
庭立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复核以后,应当区别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是裁定核准死刑,并依法交付执行;二是裁定不核准死刑。对于第二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可以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发回重新审判;二是直接予以改判。需要注意的是,如前所述,2007年最高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将可以改判的情形限定为两种,而《刑事诉讼法》没有对改判做任何限定。因此,从理论上讲,对于裁定不核准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都可以直接予以改判。只不过最高人民法院如果都直接予以改判,必将不堪重负。
●关联条文
《刑事诉讼法》第239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7条。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妨害社会管理犯罪
#全部类型
#妨害社会管理犯罪
#经济犯罪#公司高管犯罪
#经济犯罪
#暴力犯罪
2024/05/09 11:30
2024/05/09 08:58
2024/05/08 17:44
2024/05/08 17:32
2024/05/08 14:31
2024/05/08 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