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英辉 严选律师
甘肃嘉乐律师事务所
甘肃省兰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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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08-09
庭立方:根据,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原则上应优先指令原审法院之外的其他法院。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原审人民法院在作出生效裁判时,已经形成自己的判断,可能影响再审质量;或者可能存在错案追究的情形,如原审人民法院审判可能会影响再审的公正性。因此,法律规定只有在由原审法院审理该案更为适宜时,才可以指令原审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那么,哪些案件属于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宜的情形呢?对此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我们认为,判定是否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宜,可以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是在事实查证方面是否更为适宜,如更方便调查取证;二是在当事人参与诉讼上是否更为适宜,如指令其它法院路途过于遥远;三是更便于进行法制教育,如一些恶性案件、在当地影响重大的案件等。
●关联条文
《刑事诉讼法》第24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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