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发票六个亿,十年变成:都是鉴定意见惹的祸
01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前段时间,接受一个虚开增值税发票案,涉案金额高达6个多亿,仅仅税这一项就有1300多万。
案件总共六名被告,我们当事人排名第二。
当事人的要求也不高,就是想争取缓刑,但是说实在的这个要求确实不低。他们曾经咨询过多名律师,答复基本上在七八年左右。
所以我们也不能保证必然能够达到他的满意,但是拿到卷宗之后反复的研究卷宗,终于发现了新大陆,案件至少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被告人主观恶性极低,肯定是中的从犯。
第二,案件中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存在严重的问题,肯定不应该作为证据使用。
一旦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案值如此高的虚开增值税发票案,就很难继续审理下去。
因为如果继续审理就意味着这个案件的基础是不牢固的,就像无本之木、无源之水、无地基之大楼。
02
卷宗拿到手之后,经过检索发现在江西类似的案件判处缓刑的有不少。
于是,辩护人就根据当事人的诉求找到检察官,想做认罪认罚为当事人争取缓刑。
但出乎我们意外的是,不知道出于什么目的,对于尴尬地站在办公桌旁的当事人和律师,检察官几乎是视而不见,而只是在那里看电脑。
尴尬之余,辩护人只能喊当事人直接离开这个尴尬的地方,因为没有必要继续尴尬下去(当然也有可能是由于我们客场作战,过于玻璃心)。
敢于不继续尴尬,原因在于辩护人手中至少有两张王牌:
其一,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存在严重问题,不足以作为定案依据,即便“霸王硬上弓”,也会留下巨大后遗症。
其二,所在地区中院就有类似案例,而且比该案件数额更高,情节更严重,但量刑却是缓刑,我们的案件必然可以类案同判,毕竟是在同一辖区内。
不过,转折再次出现。
我们刚走到电梯口,检察官就追了出来,问我们到底什么意见,愿不愿意认罪认罚?
既然有了梯子,那就上楼呗。
于是,就把缓刑的底线透露了出去(其实,或许可以要求免于刑事处罚)。
对方表示要向领导汇报,让我们等消息,开庭之前会通知我们做认罪认罚,但是前提是必须如实交代案件情况,最主要的是要如实交代其他嫌疑人的情况。
画外音:实际上,因为其他被告人拒不认罪,控方目前是有求于我们当事人的,因为他需要有人帮助他们证实该案其他被告人实际参与了犯罪。
03
一个月后。
当事人期待的认罪认罚没有等到。
开庭时间却迫在眉睫。
当事人特别忐忑,去开庭时,都已经做好了进看守所的准备。
庭审时,怪事再次出现:
第一件怪事——
质证阶段,第一被告人的律师连续两次以推测方式,借助其他证言,欲将全部责任推到我们当事人身上。
第一次出现时,我们的第一辩护人已经及时提醒了他,只是出于律师同行间的情面,没有断然喝止,没成想他竟然得寸进尺,更加肆无忌惮。
再次出现时,忍无可忍的我当然无需再忍,直接报告审判长,反对对方的无依据推测,同时保留投诉他的权利,因为他在充当第二人。
估计漂亮的美女法院也是烦透了,直接说:第二被告人的律师反对的有道理,请停止你的推测。
第二件怪事,也很神奇——
案件所涉及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依据的检材全部是复印件,而且鉴定人并未与原件核实,辩护人认为依据未经核实的复印件所做出的鉴定意见,其合法性、客观真实性均存在重大缺陷,绝对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辩护人说出该主张后,审判长让公诉人对此回应,公诉人直接不予理会。
但是,到了法庭辩论时,公诉人貌似又想到了刚才那事,说:首先,鉴定时,即便只有复印件,也没有问题,因为法律并未规定必须用原件;其次,司法会计鉴定只是让会计师汇总一下案件所涉及到票据和税款总额,实际上,即便没有会计师,侦查人员或公诉人自己照样可以汇总清楚明白。
辩护人百思不解的是,既然侦查人员、公诉人都可以汇总,那为何几乎每个虚开增值税发票案还都让会计师做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甚至审计报告呢?
因为鉴定意见要求更严格,为了省事,某些侦查机关就玩“偷梁换柱”——用审计报告代替鉴定意见,挂羊头卖狗肉。
美其名曰“专项审计报告”。
04
不知不觉间,在当事人的忐忑不安中,时间又过去了一个月。
今天,当事人把判决书给送了过来。
——判三缓五。
当事人很满意。
律师稍有遗憾——免于刑事处罚,或许很合适。
不过,仍然还是要感谢美女法官的仗义执言和勇于担当。
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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