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英辉 严选律师
甘肃嘉乐律师事务所
甘肃省兰州市
发布时间:2012-08-10
庭立方:根据,关于的执行主体。按照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缓刑考验期满,如果没有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关联条文:
《刑法》第75、76、77条;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356、35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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