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华 严选律师
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
河北省石家庄市
发布时间:2012-08-21
庭立方:根据第二十二条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关于对预备犯处罚原则的规定。本款包含两层意思:1.对预备犯,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因为其社会危害性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是一致的;2.对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由于预备犯仅处于犯罪的预备阶段,犯罪结果尚未发生,其社会危害程度要低于既遂犯,因此对预备犯的处罚要轻于既遂犯。但犯罪预备的预备情况,对实施犯罪,实现犯罪意图的作用不同,其社会危害程度也不同,因此本款规定,对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在认定犯罪预备行为时,应当注意划清犯罪预备与的界限。二者的主要区别是:前者发生在行为人着手实施犯罪行为之前;而后者发生在着手实施犯罪行为之后,即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达到犯罪的目的。后者的危害性要大于前者。危害程度不同,处罚也应不同。注意划清二者的界限,有利于正确适用刑罚,正确处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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